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接B9版)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8、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登记结算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2、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虚拟币交易管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虚拟币交易管理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虚拟币交易管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虚拟币交易管理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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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虚拟币交易管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虚拟币交易管理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虚拟币交易管理。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虚拟币交易管理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虚拟币交易管理。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虚拟币交易管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虚拟币交易管理。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虚拟币交易管理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虚拟币交易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虚拟币交易管理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虚拟币交易管理

(2)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虚拟币交易管理,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虚拟币交易管理,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虚拟币交易管理,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虚拟币交易管理,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虚拟币交易管理,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虚拟币交易管理。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虚拟币交易管理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虚拟币交易管理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虚拟币交易管理,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虚拟币交易管理,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虚拟币交易管理,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虚拟币交易管理,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虚拟币交易管理,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虚拟币交易管理,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虚拟币交易管理

(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虚拟币交易管理,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虚拟币交易管理,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虚拟币交易管理。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虚拟币交易管理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虚拟币交易管理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虚拟币交易管理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虚拟币交易管理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虚拟币交易管理,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虚拟币交易管理,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⑤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虚拟币交易管理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虚拟币交易管理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虚拟币交易管理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虚拟币交易管理

除上述(2)⑤、(10)、(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虚拟币交易管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虚拟币交易管理。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虚拟币交易管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虚拟币交易管理,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虚拟币交易管理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虚拟币交易管理,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虚拟币交易管理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虚拟币交易管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虚拟币交易管理。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虚拟币交易管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虚拟币交易管理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虚拟币交易管理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虚拟币交易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虚拟币交易管理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虚拟币交易管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虚拟币交易管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虚拟币交易管理,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虚拟币交易管理,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虚拟币交易管理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虚拟币交易管理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虚拟币交易管理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虚拟币交易管理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虚拟币交易管理。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虚拟币交易管理。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虚拟币交易管理,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虚拟币交易管理,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虚拟币交易管理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虚拟币交易管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虚拟币交易管理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虚拟币交易管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虚拟币交易管理。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虚拟币交易管理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虚拟币交易管理。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虚拟币交易管理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虚拟币交易管理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虚拟币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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