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涉网络平台的款项冻结与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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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旨龙中国虚拟币合法吗,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教授

被追诉人在犯罪后,将违法所得用于网络平台的虚拟币充值、直播打赏、广告服务等交易,使得刑事诉讼中涉案款项的冻结和追缴问题更加复杂,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路径中国虚拟币合法吗。一是侦查机关冻结网络平台相关款项的部分或全部,审判阶段法院在判项中明确对流入平台的部分或全部涉案款项的追缴和返还。[ 金芳竹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 0191刑初 468 号。]二是侦查机关对网络平台相关款项的冻结在审判阶段被解除,法院认为流入网络平台的涉案款项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不宜直接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追缴程序处理,判决中无追缴发还的相关判项。三是对于涉众型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等),侦查机关未冻结流入网络平台的款项,法院判决中关于违法所得追缴的部分,未涉及网络平台涉案款项的处理。[ 周桂娥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湘 1103 刑初414 号;郑福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川 0722 刑初153 号。]四是公安机关未冻结、法院判决未处理相关款项,但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以该生效判决为执行标的,要求网络平台返还。

为确定刑事案件中涉网络平台款项冻结与追缴的最优路径,实现程序合法与结果公正,应当从涉案款项的法律性质,冻结与追缴的应然范围,以及冻结与追缴的程序正义这三个方面综合考察中国虚拟币合法吗。需要指出的是,冻结与追缴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密切关联,但是两者完全不同。冻结是保全措施的一种,仅仅是临时性的对物强制措施;而追缴则兼具刑事责任承担与民事权利救济的双重属性。因此,冻结和追缴的范围并不必然重合。

一、涉案款项的法律性质

追缴所具有的民事权利救济属性,使得关于涉案款项法律性质的争议主要围绕着其能否善意取得展开中国虚拟币合法吗。以“直播打赏”为例,部分法院认为,“直播打赏”系服务合同,打赏财物是网络平台和主播提供服务的对价,合同有效,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不在刑事追缴范围之内。[ 胡续阳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京 0112刑初 580 号)。]例如贺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赠与合同关系。[ 贺雪丽等:《网络打赏的“是”与“非”》 ,《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9日。 ]另一部分法院认为,“直播打赏”属于单务赠与合同,即便平台及主播提供了服务,与自愿打赏财物之间也没有形成对待给付,平台属于无偿取得涉案款项,不适用善意取得,涉案款项仍在刑事追缴范围之内。[ 李磊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鲁 0191刑初 206 号):是无偿、单务合同,形成赠与法律关系,不认定为善意取得;张燕鹏职务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鲁 06刑终 443号):直播平台未提供合理对价服务,不是善意取得。]

“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规则,应在不同的价值博弈中重新界定中国虚拟币合法吗。”[ 参见王凯:《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处理解析》,《检察日报》2015年2月15日。]对于涉案款项能否善意取得做出的回答,也必须在各种价值的冲突间取得平衡。首先,网络平台不知情而善意地获得犯罪嫌疑人直播打赏、充值游戏虚拟币、广告费等款项收入,乃至继续交易流转时,应当承认其已经取得相关款项的所有权,以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稳定的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其次,在网络平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相对方的上述款项来源于犯罪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区分处理。一般的社会交往中,餐饮、住宿、交通等中立性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并无义务去查询相对人的钱款来源,即便知情也无义务拒绝交易,[ 参见刘艳红:《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流变及批判——以德日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基准》,《法学评论》2016年第 5期;车浩:《谁应为互联网时代的中立行为买单?》,《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因此正常的虚拟币充值、广告服务活动中支付的来源于普通犯罪的款项,仍然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鉴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预防和制止义务,[ 《反恐怖主义法》《反洗钱法》等。]一般社会伦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也不允许网络平台违反相关注意义务,进行交易或者接受赠与,因此一般不会承认此种情形下的善意取得,而是追缴返还相关款项。直播打赏是否为交易、服务所得,需要仔细甄别。但需注意的是,在资金流转高速化、动态化,时空范围极限拓展的匿名化网络空间中,网络平台一般难以辨别打赏者的款项涉嫌来源于重大犯罪。网络平台没有能力鉴别钱款来源时,就不能认定其违反了相关的注意义务。办案机关必须证明网络平台例外地具有义务、也有能力鉴别时,才能冻结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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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案款项冻结和追缴的应然范围

平台提供相应服务产生的虚拟币充值消费、广告投放费用等,法院一般不直接判令追缴发还中国虚拟币合法吗。[ 虚拟币充值类:孟祥龙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新 4002 刑初 899 号);刘秋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浙 0411 刑初 239 号 )。投放广告费用类:刘鑫、朱玉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辽0103刑初 225 号);森耀律所涉嫌诈骗案、宋立国等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2020)黑 0104执 2627 号)。]但在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将上述钱款认定为赃款予以冻结,法院未对不同法领域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直接判令将冻结钱款返还被害人。

涉网络平台的赃款的冻结和追缴之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不一致的处理,是因为制定法在源头上就存在争议中国虚拟币合法吗。《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类似规定还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1条。在此,涉案财产的冻结范围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这种界定过于模糊。是犯罪嫌疑人现存的涉案款项可以冻结,还是凡属涉案款项无论流转与否均可冻结?犯罪嫌疑人现实占有的款项,显然可以进行冻结,因为现实占有意味着该款项的占有从被害人处转移,尚未与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直接追缴不存在法律上的疑问。与之相对,已经发生流转的涉案款项能否被冻结仍存有疑问,因为流转后其所涉主体广、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款项可能经由民事法律行为为他人所有、占有,已经承载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司法机关合理审慎地判断。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在此,与案件无关的款项,的确应当及时解除冻结。但是反过来,是否与案件有关的款项一律要采取冻结措施,或者不得解除冻结?这些疑问和争议导致了冻结在实践中的扩张适用,甚至滥用和混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2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在此,冻结的对象被限定为与犯罪嫌疑人构罪与否有关,体现出冻结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侦查犯罪、证明有罪或无罪。但是这并不说明冻结的功能仅限于此,否则完全可以通过银行出具证明的方式替代实现,冻结的网络平台的涉案款项也不会与被告人的须退赔数额挂钩。[ 在金芳竹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中,公安机关冻结的并非被告人支付给网络平台的全部涉案款项,而是全部违法所得在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后尚无法清偿的部分。见金芳竹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 0191刑初 468 号。]

实际上,在涉网络平台的案件中,冻结兼具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性质和制度性功能中国虚拟币合法吗。证据保全的功能不言自明,冻结的对象是涉案财物,其与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的认定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诉讼乃至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其进行固定。财产保全的功能体现在,对于可能被判处财产刑和涉及违法所得的处置的案件,尤其是涉众案件,有必要对财产的处分提前进行限制,以保证刑事判决在将来能够顺利执行,实现对被害人的财产性救济。但这种财产保全受到必要性的限制,冻结的原因与数额也应当经过充分举证和辩护。例如,消费给平台的数额,以及与平台合作支付的数额,平台已经履行相应合作义务的,或者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的,不得限制。总之,冻结的运用必须兼顾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救济被害人的单一目的偏好,损害网络平台等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涉案款项冻结与追缴的程序保障

冻结、追缴与网络平台的利益直接相关,然而作为案外人,其无法参与诉讼并就涉案款项的权属问题发表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实体及程序的救济权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中国虚拟币合法吗。《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申诉控告权尽管规定于此,但在刑事诉讼中更多地体现为对刑事诉讼程序合法性的监督手段,而非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固有权利的保障措施中国虚拟币合法吗。究其根本,是长期以来对财产权利保护的忽视。在刑法中,主刑包括生命刑和自由刑,财产刑仅体现为附加刑;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也主要围绕主刑展开,缺乏对财产刑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辩护。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保护财产权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当从以人身权利为中心向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重的方向转变。[ 左卫民:《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1期,第136页。]这种转变不仅应当体现在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障上,也应该体现在案外人的财产权保障上。现实中,相关主体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事前不被告知,事后不被通知,相关款项的冻结和划扣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时间窗口。

最高检察机关在2010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诉中国虚拟币合法吗。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接到投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和答复。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而申请刑事赔偿的,尚未办结的投诉程序应当终止,负责办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刑事赔偿工作部门。虽然这一规定在细节上仍有值得完善的地方,如当事人不在场另行通知的时限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存在救济失灵的潜在风险,但该规定总体上使网络平台作为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知情权、投诉权、救济权得到了较为全面的保障。然而,2015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将其废止,也未规定相关的知情权利,似乎又回到原点。

2016年银监会、公安部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规定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中国虚拟币合法吗。按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间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冻结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所以,对于在法律关系上明确归属于网络平台的资金,如果无法和被害人产生直接溯源的关系,在冻结后进行返还之前应当直接通知网络平台,使其可以获得充分的时间去启动司法救济。即使是该资金能够和被害人产生直接溯源的关系,该资金也已经在法律上明确归属于网络平台,被害人并没有比善意获得资金的网络平台优位保护的根据。此时办案机关仍不得径行将资金从网络平台返还给被害人,否则就是为了保护一个主体而忽视另一个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不平等,和对财产权的公然侵犯。遗憾的是,该通知只是有限规定了冻结之后追缴返还之前的知情权、异议权、救济权,并未将其扩展至冻结之后进行返还的所有情形,也并未规定冻结之后产生的程序性权利。

另一方面,对于执行异议、再审等救济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出现执行机构与审判庭相互推诿、导致救济途径整体虚置的情况中国虚拟币合法吗。例如,法律规定对刑事裁判中的赃款处置存在异议,案外人可申请执行异议,无法裁定补正的,予以驳回,案外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机关倾向于直接驳回,认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参见韩波:《论涉案财物审理程序中案外人的参与权保障》,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8期,第16页。]再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由于多数裁判文书没有载明涉案赃款的处理,或仅仅有概括性描述,再审机构倾向于通过执行程序解决。

一个可喜的变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4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中国虚拟币合法吗。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这就意味着,办案机关原则上不得直接将用于平台直播打赏、广告投放等钱款认定为应当追缴财物,而是需要经过程序上的严格审查,才可以例外地认定为可以没收的财物。第36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这些规定是法院阶段的诉讼形态尽可能全流程地保障程序性权利的重要探索,但仍然需要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参与才能将权利落到实处。

未来,涉案款项的冻结和追缴应当建立完整的诉讼形态中国虚拟币合法吗。[ 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543-544页。]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原则上应当在冻结时及时通知和公告,网络平台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前一流程的办案机关驳回异议的,后一流程的办案机关仍应当再次受理异议,并出具正式处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中的处理结论,如有新的异议,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也可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解决。这取决于网络平台的证据、理由,也取决于既有法律对执行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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