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时法院会如何认定婚前购买的股票和基金?

一个离婚案件中涉及男方婚前的股票和基金,这部分投资理财产品及婚后收益,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怎么认定呢?杭州婚姻财产律师根据这个案件帮大家梳理一下美股股票购买

男方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炒股美股股票购买,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52万元,婚后男方时常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85.6万元;

女方婚前买了19万元基金,因基金收益不大,女方婚后一直没有动过基金,婚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1.3万元美股股票购买

对于婚前股票和基金美股股票购买,法院一般会这么认定:

男方婚前炒股本金52万元美股股票购买,离婚时账面余额为85.6万元,其投资收益部分33.6作为婚后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女方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没有操作过,离婚时账面余额21.3万元,扣除本金后,3.3万元收益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美股股票购买

这里认定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是股票和基金的差别,而是婚后是否付出实时间、精力,是否有买进卖出操作的问题,是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的问题美股股票购买。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美股股票购买,怎么区分收益为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

二者的区别是,收益过程是否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也就说,是否有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如果财产增值有人为因素控制,那么就是投资收益,如果只是纯粹的外在市场原因造成的,那么就是自然增值美股股票购买

我们再回来看本案美股股票购买。男方婚前购买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断买进和卖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时间和精力,增值收益属于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而女方婚前购买的基金,婚后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其账面收益部分属于被动增值,应认定为自然增值,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李晓娟律师提醒您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没有操作”不包括将婚前购买的股票抛出的行为美股股票购买。因为将股票抛售后变现,不属于投资或者经营性行为,仅仅是改变了财产的形式,不应影响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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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涉及的股票账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取款的情况,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美股股票购买。对于这种情况怎么认定是婚前还是婚后收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婚前购买股票的本金从离婚时股票的市值中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美股股票购买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双方结婚当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该部分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美股股票购买

最高院民一庭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李律师也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美股股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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