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美诺华股。
近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高新区美诺华医药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创新研究院”)和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天康”)均收到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2233100394,GR202233101635,发证时间均为2022年12月1日,有效期均为三年美诺华股。
本次医药创新研究院和美诺华天康均为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医药创新研究院和美诺华天康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通过后三年内(即2022年、2023年、2024年)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美诺华股。
特此公告美诺华股。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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