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虚拟数字货币法律问题—民事篇

Connor 币安交易所app下载 2022-12-27 146 0

区块链背景下衍生的虚拟数字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走入人们的生活,暴涨、暴跌是虚拟币的常态现象比特币挖矿软件

今年8月27日比特币日内跌超3%,全球加密货币市场市值缩水4853.5亿,一日之内10万人爆仓比特币挖矿软件。9月19日,比特币盘中跌至三个月来的最低点:18471.22美元/枚,价格比2021年11月10他下的最高记录——69044.77美元/枚下跌约72.8%。

尽管如此,仍有很多人愿意投资虚拟货币,实务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涉虚拟货币的民商事纠纷比特币挖矿软件

笔者前些日写了《虚拟数字货币法律问题行政篇》,阐释了我国对虚拟数字货币行政监管的嬗变比特币挖矿软件。为什么放在首篇呢?因为行政监管直接影响了民事审判,同时也影响了刑事犯罪打击的方向。

笔者梳理了上海地区三年涉及虚拟数字货币的民事判决共计102件,其中2019年21件,2020年39件,2021年42件,同时也检索北京、江苏等地的案例,总结归纳后发现,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和侵权损害赔偿二个方面,结合法院典型案例,本篇将从民事的角度对虚拟币类的纠纷作一分析,通过对请求权基础分析,了解法官裁判思路,进行防御性准备比特币挖矿软件

一、虚拟数字货币是“钱”吗

虚拟币是“钱”吗比特币挖矿软件?有价值吗?

谈到“钱”这个概念,普遍想到的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比特币挖矿软件。在中国虚拟数字币并不具备货币的属性,其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论是国家出台的各类法规政策,还是现有的司法案例,都充分明确了这一基本原则。

但虚拟币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裁判主旨中认为:虚拟币具有“去中心化”特质,通过“矿工”“挖矿”生成,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比特币挖矿软件

因此在币圈中最有代表性的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是典型的具有资产价值属性的虚拟财产比特币挖矿软件

展开全文

是不是所有的虚拟币都具有财产属性呢比特币挖矿软件

区块链虚拟币圈内鱼龙混杂,并非所有的虚拟币均具有财产属性,有些虚拟货币由其创始人单机发行,无需通过“旷工”“挖矿”,创始人可根据交易需求随时生成虚拟币,且其创始人可通过网络随意控制和冻结虚拟币持有人的钱包账户,虚拟货币的持有人实质上无法排他的支配自已所有的虚拟币,该类虚拟货币明显不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的特点,属于俗称的“空气币”比特币挖矿软件

此类虚拟币就无财产价值,不应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且可能涉及到诈骗或传销类犯罪,我们将在犯罪篇中论述比特币挖矿软件

二、涉虚拟数字币挖矿的矿机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我们都知道获取区块链虚拟数字币最原始的方法就是通过矿机“挖矿”获取,由此而产生了很多以“矿机”为标的买卖合同纠纷比特币挖矿软件。那么对于此类合同效力,在民事裁判中效力如何呢?

笔者在《虚拟数字货币法律问题行政篇》中已介绍过发改委《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比特币挖矿软件。“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矿机用于虚拟货币生产、交易,导致虚拟货币各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以挖矿为目的购买矿机的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9334号黄某与玛雅公司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双方明知“挖矿”及以太币交易存在风险,仍然交易以挖矿为目的的矿机,该交易关系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比特币挖矿软件。黄某主张玛雅公司返还货款219980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的影响下,涉及到虚拟币挖矿的矿机买卖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无效合同,可见行政政策规定起着主导作用比特币挖矿软件

三、涉虚拟数字币的投融资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2021)沪0112民初31119号】给涉及虚拟数字币投融资类的纠纷提供了参考比特币挖矿软件。案情如下:

2018年6月28日,被告万某作为基金会的代表人(甲方)与原告柳某(乙方)签订一份《互换交易协议》,约定:基金会成立在新加坡,授权给刘某参与私募早期基石投资人,并由万某代为完成500个ETH的收集工作,柳某参与其中的100个ETH交换比特币挖矿软件。甲方代币名称及符号:CSI,发行总量:1,000亿个。协议签订后,柳某向被告转账了30万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万某购买了100个ETH币以后将余款9,812.72元退给了原告柳某。后该项目亏损,柳某作为原告将万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

在本案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是否支持原告诉请的关键是看《互换交易协议》效力比特币挖矿软件

原审法院认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比特币挖矿软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本案所涉的CSI币、ETH币属于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比特币挖矿软件。原、被告间签订的《互换交易协议》内容涉及投资CSI等“虚拟货币”,其行为有违金融管制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互换交易协议》无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基础合同关系归于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比特币挖矿软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后,法院判令1.《互换交易协议》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70187.82元。

本案的裁判依据主要是参考来自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由于该公告禁止了虚拟数字币的投融资活动,《互换交易协议》符合民法典153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合同归于无效,原告返还投资款的诉请自然也就得到了支持比特币挖矿软件。可见,由于目前虚拟数字币的投融资类的业务在我国并不合法,所以涉及此类纠纷的合同效力大多都是属于无效的。

四、涉及虚拟数字币投资的委托服务合同效力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那么针对虚拟数字币投资的委托行为是否 被法律所允许呢?委托服务合同的效力又是如何呢?我们继续结合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比特币挖矿软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8277号案例:原审原告李某委托原审被告魏某代购比特币,并约定:李告委托魏某代买1.5个比特币且代为管理,但李某有权随时指令魏某出售原告所拥有的比特币,魏某承诺原告的本金不受损失且如果比特币盈利,李某应向魏某支付盈利的20%作为报酬比特币挖矿软件

李某于2021年5月1日晚指令魏某出售1.5个比特币,然,1.5个比特币已被魏某于2020年5月1日用作期货保证金,由于期货爆仓,导致1.5个比特币全部损失比特币挖矿软件。李某遂起诉魏某。原告李某以双方委托合同为请求权基础,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李某委托魏某买入、卖出比特币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

而二审法院认为:比特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的“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比特币挖矿软件。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二审法院判定双方的委托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确认无效比特币挖矿软件。撤销 原审判决(2021)京0113民初11740号,驳回李某全部诉请。

从该判决结果看,直接否定了虚拟数字币投资委托合同的效力,其依据仍然是前述的几个部门规范性文件比特币挖矿软件。由此可见,无论是虚拟数字币的投资行为还是投资委托合同,在我国均不受法律保护。

认定合同无效后比特币挖矿软件,实务难题是:

1、如何返还财产比特币挖矿软件,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多指原物返还,即返还对应的虚拟货币,是不是违法行政政策规定,是否有通过司法裁判“洗白”虚拟货币交易之嫌呢?

2、如何折价补偿,自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清退了国内全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现交易平台多以美元结算,若要进行补偿,意味着要通过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又会和行政规定交际比特币挖矿软件

3、以何时间点确定价值,价格本身波动大,以当事人交付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强制执行之日?以上这些都是个巨大的难题比特币挖矿软件。对于虚拟数字币的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值得警醒的。

五、民事执行案件中虚拟数字币的执行问题

从价值属性上看,民法典127条已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保护,虚拟数字货币当然可以视作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比特币挖矿软件

但司法实践中,数字货币的强制执行存在诸多技术和法律难题比特币挖矿软件。在既有的案例中,法院往往视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比特币XX个;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ETH(以太币)XX个,原告接收账号为XXX。

但执行法官往往难以依据此类表述直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其原因在于数字货币的中心化及隐匿化的特点比特币挖矿软件。首先,数字货币的形成机制导致在不知道当事人数字货币地址的情况下,难以获得其数字货币的地址及钱包信息。其次,即使获得了当事人的数字货币地址,但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中央监管、控制机构,与房产查封相比,没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可以协助采取执行措施。最后,也无法对数字货币本身直接采取现实的扣押等执行措施。因此,数字货币的执行相对较为困难。总体上看,一方面困难在于“如何获取数字货币信息”,另一方面困难在于“如何对债务人的数字货币采取执行措施”。

当前实务中,大多采用的是“折价执行”,鉴于在对虚拟数字币本身强制执行存在技术和法律方面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债务人可以返还虚拟数字币的等值法定货币数额,然而我国虚拟数字币货币和法定货币严禁兑换,境内也无合法的虚拟币交易所或交易平台,因此,原则上只有当事人之间对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价值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在判决主文中对二者之间的转换作出认定比特币挖矿软件

另一种执行方式是“返还执行”,其实质是在于剥夺债务人对虚拟数字币的处分权,行使处分权就要掌握“公钥(Public Key)”和“私钥(Private Key)”比特币挖矿软件。简言之,数字货币的本质是区块链上的哈希计算信息,其存储地址由公钥加密,如要对公钥进行解密则需要货币持有人掌握的私钥,其中公钥是公开的,但公众无法从公钥位置推算出私钥密码,而没有私钥即使是虚拟数字币的所有人也无法移转存储地址中的虚拟数字币余额。换言之,公钥是锁,私钥是钥匙,对数字货币采取强制措施实际上是如何控制私钥的问题。如果债务人不惧法律的威慑,不愿意配合交出私钥,那执行工作也是难上加难。

综上比特币挖矿软件,在民事领域涉及到的虚拟数字币纠纷的实务裁判有几个特点:

1、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条件下比特币挖矿软件,承认虚拟币的财产属性;

2、结合案件事实和性质比特币挖矿软件,综合各类因素认定虚拟币价值;

3、涉及虚拟数字币的投资、融资、交易等性质的合同因违反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精神而趋于无效;

4、以虚拟数字币为标的的执行案件往往因虚拟数字币独有的特点,而执行困难比特币挖矿软件。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比率较高,案件经历多次法律程序。

上海地区28件案件中比特币挖矿软件,三件改判,四件发回重审,审判实践中对具体问题如何认定争议很大,主要有:

1、涉虚拟币的法律行为定性困难;

2、虚拟币价值的认定困难;

3、涉虚拟币案件的证据规则有待完善(虚拟币交易互不联通,交易记录匿名,美元与人民币虚拟币转移,出现电子数据采集,取证文书保用,电子数据证屈打成招的定案标准等);4、刑民交叉案件的衔接不充分比特币挖矿软件

社会发展的进程远超法律,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滞后性,在区块链背景下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仍需不断的探索、不断的完善比特币挖矿软件。写此拙文也希望能够博得与同行或业内专家一起探讨进步的机会,若有错漏,敬请指正!下篇将论述虚拟数字货币涉嫌犯罪那些事。

作者简介:

陆凤阳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知名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导师,被诸多媒体誉为最受欢迎的律师比特币挖矿软件

三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承办近千起案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风控、刑事控告业务比特币挖矿软件

所办案件先后被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新闻三十分》、《上海卫视》、《法制日报》等百家媒体争相报道比特币挖矿软件

陆凤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优质的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比特币挖矿软件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