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您投票!北京法院这些案例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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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于12月20日正式启动,40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正在接受社会公众投票比特币挖矿软件。其中, 案例十“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案例十一“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例十二“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系北京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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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时间为12月20日至12月30日,每次投票最多选择十个案件,网友也可自行推荐心中的重大典型案件比特币挖矿软件。最终投票结果将作为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的重要参考。

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

案情简要概述

本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比特币挖矿软件。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研发了一款治疗骨质疏松的药物“艾地骨化醇软胶囊”,在中国取得了上市许可,并拥有相关中国发明专利,其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就上述药品和专利进行登记。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鹤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上述原研药的仿制药上市许可,并作出4.2类声明,即仿制药未落入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中外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中外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针对海鹤公司是否违反《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本案中对此应如何处理、药品专利链接纠纷中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比对依据、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审理。二审认为,海鹤公司未针对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及未将声明及声明依据通知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行为不当,对此予以指出并作出批评;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本案为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比特币挖矿软件。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增设第七十六条,正式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问题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目的在于早期解决药品专利纠纷,对于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和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鼓励新药研究和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刚刚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案二审判决以立法目的为基础,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索性的法律适用。在裁判理由中对仿制药企业的明显不当行为进行批评,促使仿制药申请人在声明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通过实体审理明确了该类纠纷的相关规则,在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仿制药企业提前确认上市风险,有利于推动药品研发和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该案判决对推进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推动该制度充分发挥鼓励创新和推动药品可及性的作用具有指引意义。

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案情简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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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集团系清华大学旗下企业,以云网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为主营业务,是我国“芯云”产业的龙头企业比特币挖矿软件。2020年11月,因业务亏损、财务指标恶化,爆发严重债务危机。为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债务化解工作,2021年7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紫光集团重整案。同年8月27日,裁定对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12月2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各表决组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月14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此后,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执行期限为6个月。7月12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7月13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重整程序。

推荐理由

该案帮助我国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千亿级高科技企业集团实现重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化解重大风险的典型范例比特币挖矿软件。在该案中,法院积极高效推动司法重整程序,一年内就依法平稳化解1500多亿债务,维护集团体系内298家企业持续运营,稳住5万多个职工岗位,实现纾难解困与赋能重生的双重效能。此外,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成功引入600亿现金偿债,采取“现金清偿+股票抵债+留债”等多种组合清偿方式,债权清偿率最终达100%,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北京一中院主动靠前,提前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等重要表决事项,利用听证充分披露重整信息,有效保障异议人合法权益;同时,依法监督管理人各项工作,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19年5月,某科技公司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某技术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比特币挖矿软件。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向某技术公司支付1000万元,某技术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合同履行期间,某技术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技术公司支付278.1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多重风险,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两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该案系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比特币挖矿软件。同时,北京朝阳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在朝阳法院的建议下,涉案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水洛河、木里河流域的集中虚拟货币“矿场”厂址均已全面停止“挖矿”活动,设备均已清理,厂房也在加紧拆除中。该案的审理切实推动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整治活动,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制图:姚日辉

本文编辑: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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