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与 敏感期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Connor 币安交易所下载 2022-10-30 161 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号交易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林辉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东华能源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符号交易,获悉其配偶何尤芬女士于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的基本情况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关于不得在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且构成短线交易符号交易。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821元(计算公式:卖出均价8.506元/股*卖出数量1,000股-买入均价7.685元/股*买入数量1,000股=821元人民币)。上述所得收益已于2022年10月25日全部上缴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林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何尤芬女士持有公司股份共计4,400股。

二、本次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件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了相关情况,林辉先生与其配偶何尤芬女士也积极配合并主动纠正符号交易。经研究,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处理如下:

1、公司收回何尤芬女士本次交易所得收益821元人民币:《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符号交易。根据上述条款,何尤芬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821元人民币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已于2022年10月25日收回该收益。

2、经核实,本次交易系何尤芬女士未充分了解法律规定,而根据其对股票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或者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符号交易。林辉先生对本次交易情况不知情,对于未能及时督促亲属深感自责。林辉先生与何尤芬女士对因本次交易行为给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将在今后加强学习,并共同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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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今后公司将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加强全体董监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审慎操作,规范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符号交易

三、备查文件

1、林辉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东华能源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公司收回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的证明材料符号交易

特此公告符号交易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8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号交易

一、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93号《关于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28,346,45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2.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99,999,991.2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18,247,335.3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881,752,655.90元人民币符号交易。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9月27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了苏亚验[2016]57号《验资报告》。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2016年10月,公司及子公司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相关开户银行就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符号交易

2016年11月3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账号:698365369)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已经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2016-108号公告符号交易

截至本公告日符号交易,具体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8日、9月26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三期(Ⅰ)项目、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烷烃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配套库区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符号交易。具体内容请详见2022年9月9日、9月27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号公告。

公司已将上述结项的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所涉及的募集资金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保荐机构与相关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符号交易

特此公告符号交易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本版导读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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